中國時報【黃如萍╱台北報導】
參團國內旅遊卻發現,宣稱的螃蟹大餐變成毛蟹兩、三塊;行程出現意外的購物店?行政院消保會完成「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草案,明訂若因旅行社變更遊程、交通、餐飲、食宿或遊覽項目等,旅客得請求賠償差額的兩倍,作為違約金。若故意或過失棄置旅客,可請求損害額三倍的懲罰賠償金,預計明年一月實施。
民眾出國旅遊,旅行社依法必須和旅客簽定型化契約,詳列遊程及相關資訊。但國內旅遊僅有範本,國內旅遊比出國旅遊更沒保障!
行政院消保會近日邀集交通部觀光局開會,訂定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,明列契約至少有一日審閱期,且旅行業須確保廣告內容的真實,對旅客所負義務不得低於廣告內容。旅行社若安排購物行程需載明,不得臨時加入。
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最特別的是,將旅行社取消遊程時限提前到出發前四十一日,賠償違約金為旅遊費用五%,讓旅客可提早準備。旅行業若將團體轉給其他旅行社,必須獲得旅客同意,若旅客不同意,旅行社必須全額退費;旅客若無法如期參團,可轉給第三人參加,旅行業除非有正當理由,不得拒絕。
此外,現行國內旅遊團習慣使用的「徵得超過三分之二旅客同意後即變更遊程」方式,未來不可使用,必須每位旅客都同意,且變更行程後所增加的費用必須由旅行業者吸收。若變更後減少費用,要退還給旅客。
若旅行社任意變更遊程內容,如將搭機改為拉車,或將吃海鮮大餐改為便當等,旅客得要求業者賠償差額兩倍的違約金。旅行業無法提出差額計算時,金額至少為全部旅遊費用的五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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